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105年度重訴字第402號原 告 賴宜樺
賴麗君
賴明傑陳菘蔚陳彥霓陳瑋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被 告 楊鴻儒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犯殺人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於109年2月26日宣判駁回上訴(本院401號卷二第20-62頁),雖經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314號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本院401號卷二第85頁),然撤銷事由主要係針對有無教化可能性之刑度審酌事項,本院認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