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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 告 徐夢霙訴訟代理人 雷智菁被 告 周靜英當事人間撤銷暴利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
裁判日期:20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