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 告 徐夢霙訴訟代理人 雷智菁被 告 周靜英當事人間撤銷暴利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