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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 告 林武雄

林武吉吳月霞上 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宗勲原 告 吳庭樟

吳佳蓉江麗娜張杜筠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蘇顯騰律師被 告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複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2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