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被 告 臺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武雄等7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9,567,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