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 告 吳榮昌訴訟代理人 賴盈孜律師被 告 許惠美
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3年3月19日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141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