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55號上 訴 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房地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532,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