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林照雄
傅寶珠林佳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被 告 林友仁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複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詹若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