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林照雄
傅寶珠林佳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被 告 林友仁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複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詹若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之審理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5年11月25日裁定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該案已因和解而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