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陳秋龍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被 告 林友仁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複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訴訟終結前(判決確定或撤回、和解),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0年9月19日以土地重劃為原因,並於104年4月21日為移轉登記,取得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被告所蓋之鐵皮房屋及附圍繞之圍牆,其一隅占有系爭土地,是請求被告拆除上開地上物並返還所占有之土地等語。被告則以土地重劃前,系爭土地為伊所有,因伊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效力尚有爭執,業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審理中,既伊未受重劃後土地分配確定,則占有系爭土地自非無權占有等語置辯。經調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卷宗,認該件判決認定,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