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林宗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龍等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其第一、二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初核為新臺幣1,464,000元,第三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初核為新臺幣160,000,000元,惟前開三項上訴聲明,有互為競合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