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10號上 訴 人 張益震被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張七穆法定代理人 張崇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8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7,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