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欽裕間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