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664號聲 請 人 林哲宇相 對 人 林裕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抵押權予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擔保相對人積欠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
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前項出賣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南投縣鹿谷鄉農會帳號五八Z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於民國105年8月25日經鈞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607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女即關係人林怡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已確定,並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因相對人需長期照護,每月除須支付看護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元外,另須支出醫療費用及生活費用等約4萬元。而相對人除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並無其他現金、存款等動產,且相對人先前積欠南投縣鹿谷鄉農會債務,於105年5月間由親屬代為清償278萬8,288元;相對人另積欠臺中商業銀行本金88萬3,835元,及自93年1月27日起算之利息與違約金。是為支應相對人之照護費用及清償相對人之債務,有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臺中商業銀行以擔保相對人所積欠之債務,及出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許聲請人為抵押設定及出售之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於105年8月25日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607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女即關係人林怡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已確定,並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本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60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607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審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復主張相對人每月須支出龐大照護、醫療費用,且積欠臺中商業銀行債務,為支付相對人生活照顧所需及清債相對人債務,有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以擔保債務及處分出賣之必要,並經親屬團體決議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同意書、親屬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商業銀行債權管理部債務和解通知書、土地買賣契約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為證,亦堪認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其為處理相對人之債務而與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達成和解協議,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是其聲請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50萬元之抵押權予臺中商業銀行以供擔保,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相對人既已無自理能力,生活均賴他人協助處理,尚有醫療、照顧養護費用需支付,故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以出售,用以支付相對人所需醫療及生活費用,亦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所為之處分行為;且審視聲請人提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價格,與周邊土地之交易價格相當,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足認聲請人欲出售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價格,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故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為確保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出售所得之價金確為相對人所用,及有利於監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開設在南投縣鹿谷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爰裁定如
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附表:
┌──┬──┬─────────────┬────────┬────┐│編號│種類│ 不 動 產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 │土地│南投縣○○鄉○○段○○○○號 │43.55 │全部 │├──┼──┼─────────────┼────────┼────┤│2 │土地│南投縣○○鄉○○段○○○○號 │0.84 │全部 │├──┼──┼─────────────┼────────┼────┤│3 │土地│南投縣○○鄉○○段○○○○號 │8.41 │全部 │├──┼──┼─────────────┼────────┼────┤│4 │土地│南投縣○○鄉○○段○○○○號 │1.54 │全部 │├──┼──┼─────────────┼────────┼────┤│5 │土地│南投縣○○鄉○○段○○○○號 │35.99 │全部 │├──┼──┼─────────────┼────────┼────┤│6 │土地│南投縣○○鄉○○段○○○○號 │20.39 │全部 │├──┼──┼─────────────┼────────┼────┤│7 │土地│南投縣○○鄉○○段○○○○號 │121.46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