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89號抗 告 人 王仁宏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蔡慶文律師上列抗告人與被上訴人林金賢等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10日第二審裁定而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而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