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420號上 訴 人 吳翠玲被上訴人 謝成侯被上訴人 家賀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羅婉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7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黃建都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