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嘉錫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12月25日本院106年度保險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