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0號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被上訴人 梁清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92,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