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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事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62號抗 告 人 洪暐婷即洪藝溱相 對 人 周三貴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