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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他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 告 巫卉湄被 告 許峰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155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件裁定已於106 年7 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7-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