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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相 對 人 佳騰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六行及理由欄一、第四行,關於「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之記載,應更正為「仲裁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