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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仲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4號原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仲訴字第4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054萬1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萬5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