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宣民即哈利髮廊(原:陳念宗即名鉉髮廊)、蕭秀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料,以釋明「名鉉髮廊即哈利髮廊」。
㈡請釋明「陳念宗」係「名鉉髮廊即哈利髮廊」之負責人,
如陳念宗已非其負責人,請台端查明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如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按獨資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不應由後一主體負法律上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意見參照。如名鉉髮廊即哈利髮廊之負責人已非陳念宗,則台端僅能對陳念宗聲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不得對已變更商號負責人之名鉉髮廊即哈利髮廊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