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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票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4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念宗即名鉉髮廊、蕭秀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料,以釋明「名鉉髮廊即哈利髮廊」。

㈡請釋明「陳念宗」係「名鉉髮廊即哈利髮廊」之負責人,

如陳念宗已非其負責人,請台端查明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如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於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於訴訟法上亦無當事人能力,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實係獨資經營者個人所為,司法實務乃將獨資經營者與獨資商號視為一體,並記載為「000即00商號」(最高法院42年台抗字第12號、43年台上字第601號、44年台上字第271號判例意旨參照)。則獨資商號實係以獨資經營者為真正權利主體,若經營者有變動,權利主體不同,所生權利義務互不相涉,無從命後一權利主體承擔前權利主體之債權債務。如名鉉髮廊即哈利髮廊之負責人已非陳念宗,則台端僅能對陳念宗聲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不得對已變更商號負責人之名鉉髮廊即哈利髮廊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