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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票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11號聲 請 人 南方之鷹資訊社法定代理人 陳克家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傅景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人之組織型態資料,若為合夥並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名稱。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