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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757號聲 請 人 被繼承人俞啟彬之遺產管理人黃鋒榮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7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俞啟彬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俞啟彬遺產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相關事宜,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有:(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為民法第1179條所明定。又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基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548 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17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俞啟彬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屬實。惟查,俞啟彬尚滯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東分局新台幣(下同)29,097元綜合所得稅,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5,725元,有卷附南區國稅台東服管字第1062367562號函及中區國稅沙鹿服務字第1060456563號函可稽,經本院於106年8月25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已依法完成上開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之證明(含清償債務等),聲請人於106年9月11日具狀陳稱:聲請人需先確認遺產管理人報酬後,始得依債權優先順序及受償比例分配等語,迄未提出已經清償上開稅捐債務之證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在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前,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日期: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