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19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931號聲 請 人 紀敏滄會計師(即楊賢一之遺產管理人)受 選任人 陳靜宜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楊賢一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楊賢一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選任陳靜宜會計師為被繼承人楊賢一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賢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賢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因證書經廢止,無法繼續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准予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按遺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5條第2項、第3項、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因證書經廢止,無法繼續擔任此一職務,業據其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7號指定遺產管理人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證書經廢止,由其繼續擔任被繼承人楊賢一之遺產管理人,恐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亦難期待其善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院既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本件自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於106年12月28日具狀推薦由陳靜宜會計師(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陳靜宜會計師之聲明書、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等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陳靜宜為執業之會計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亦無證據顯示其與被繼承人之遺產間有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被繼承人楊賢一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一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