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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955號聲 請 人 呂俊毅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峻榮(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6)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06年4月2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於106年4月26日死亡,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固有聲請人提出本票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惟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峻榮之繼承人陳奕勳、陳香穎業於106年6月7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且經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日期:201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