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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28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861號聲 請 人 郭聰達會計師關 係 人 許餘豫受 選任人 林助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王海雲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選任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王海雲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海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海雲(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前已擔任被繼承人王海雲之受遺贈人即關係人許餘豫之代理人,無法繼續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准予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按遺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改任或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5條第2項、第3項、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因前已擔任被繼承人王海雲之受遺贈人即關係人許餘豫之代理人,無法繼續擔任此一職務,有卷附106年度司繼字第 1037號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訊問筆錄及裁定影本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前曾擔任被繼承人王海雲之受遺贈人即關係人許餘豫之代理人,由其繼續擔任被繼承人王海雲之遺產管理人,恐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亦難期待其善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院既許可聲請人辭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本件自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函詢臺中市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提供願任名單資料,本院發文詢問林助信律師,林助信律師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陳報狀附卷可稽。林助信律師為執業律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從而,本院認為由林助信律師(男、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3)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案由:改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