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8號債 權 人 李鷦涌債 務 人 詹政憲債 務 人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毛金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以前於106年9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誤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裁定僅廢棄原裁定(即第18638號支付命令)駁回債權人聲請部分,而僅就該駁回部分予以核發支付命令,係屬違誤為由,裁定將上開106年9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予以撤銷,並另行核發如附件所示支付命令。嗣債權人就本院前開106年12月15日所為撤銷裁定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1號裁定予以廢棄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詹政憲、捷鵬消防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既經本院先後於106年7月28日以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106年9月30日以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付命令准許在案,則本院於106年12月15日就同一事件再行核發如附件所示之支付命令,顯非適法,應予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