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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2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94號債 權 人 中國輸出入銀行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呂穎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送達之文件?又債務人曾聲請重整目前

是否尚在進行中?併提出相關請求之釋明文件?㈡債權人當初給付美金今請求新臺幣,請確認金額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