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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127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16號債 權 人 林妙珊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政妤即洪美智之繼承人、張光前即張仲蓭之繼承人、張麗美即張仲蓭之繼承人、張茜茜即張仲蓭之繼承人、張義雄即張仲蓭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張光榮非本件債務人,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對張光榮重新送達,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