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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21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67號債 權 人 黃駿榮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游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提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承諾返還投資金額之書面或投資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