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67號債 權 人 黃駿榮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游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提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承諾返還投資金額之書面或投資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