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33號債 權 人 游騰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金龍、李玉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之證據不符)。
㈡提出債務人曾聘任債權人辦理繼承、節稅規劃、地目合併
等事誼之契約書或相關之釋明文件?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曾聘任本人辦理何朝棟之抛棄繼承、節稅規劃、地目合併、工程施作等事務及所有之代墊費用、酬勞等事務,均係以口頭聘任之。
二、然債權人對於擔任其委任事務處理之權限範圍及代理權之授與及給付酬勞等之訂定均未能提出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