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32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75號債 權 人 賽席爾商集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永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確認原因事實第三人至今至少應扣薪6,885元「9個月」之

記載是否有誤?(因與執行命令第三人應於106年11月起,應依執行命令移轉債權人,二者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