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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327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35號債 權 人 傅嘉凡債 務 人 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政漢人

一、㈠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

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政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前兩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與連帶債務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協議書請求返還投資金額及報酬,另依票據債務關係請求債務人陳政漢清償票款,足認此部分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陳政漢與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故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無論係更正前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280萬元或更正後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280萬元,此部分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