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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4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債 權 人 林雪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育政即台中縣私立冠昱文理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㈡提出債務人台中縣私立冠昱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

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請求之原因事實(終止投資契約之相關釋明)。

㈣未依約給付投資報酬之相關釋明及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