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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9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債 權 人 瑞聯天地H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毓剛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麗美、戴志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債務人以電梯保養費名義自公共基金提領12萬元。㈡請釋明債務人未將前開12萬元用於社區電梯保養維護事項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