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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瑞彬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瑞彬(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8日所公告之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為三信銀行股票及股款、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南山人壽保單、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共計新臺幣(下同)795,908元,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07年3月7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與股票、股款等值現金800元,並由本院解除保險契約,並將保單解約金一同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本院亦已解除上開保險契約,並將所得金額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