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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家婚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婚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王寧助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提出之補正狀簽名。

二、聲請人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請求本院裁定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應提出供證明之證據(查聲請人固於106年9月21日提出補正狀及補正函搞,然未提出證據供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裁判日期: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