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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家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陳瑞香

陳志誠陳珮宜陳珮嘉陳瑞珍相 對 人 陳瑞珠

陳志遠陳志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經本院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被告(即相對人)陳瑞珠應將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返還予被繼承人陳賀炳之全體繼承人。兩造就被繼承人陳賀炳所遺如附表四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四所示之方法分割。原告(即聲請人)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依附表五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瑞珠負擔 1/2,餘由全部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二審判決,再提起上訴,嗣因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撤回上訴,並確定在案,依法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應連帶返還聲請人及相對人(即全體繼承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於10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訴之聲明為相對人應返還全體繼承人 4,762,709元,並於10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另追加分割遺產,復於103年6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訴之聲明為相對人應連帶返還兩造即全體繼承人 2,720,458元及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一之遺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依聲請人減縮後之聲明,聲請人關於請求相對人應連帶返還全體繼承人部分聲明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為28,027元。聲請人另追加之請求分割遺產訴訟費用為33,076元【訴訟標的價額為4/7X〈(2,720,458+6331+20864+2,000,000+11,806X 13.16+645,279+118,300)=3,238,057〉】。從而,本件訴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1,103元(28,027+33,076=61,103),依第一審判決附表五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編 號│項目 │├───┼───────────────────────┤│ 1 │臺中東興路郵局存款6,331元 │├───┼───────────────────────┤│ 2 │三信商業銀行活期存款20,864元 │├───┼───────────────────────┤│ 3 │三信商業銀行定期存款2,000,000元 │├───┼───────────────────────┤│ 4 │相對人應返還之2,720,458元 │├───┼───────────────────────┤│ 5 │三信商業銀行股票11806股(普通股) │├───┼───────────────────────┤│ 6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全部 │├───┼───────────────────────┤│ 7 │臺中市○區○○段 ○○○○號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村路○○巷○○○號) │└───┴───────────────────────┘附表二:計算書┌───┬──────┬────────────────┐│相對人│相對人應給付│計算式 ││ │聲人之訴訟費│ ││ │用(新臺幣,│ ││ │元以下四捨五│ ││ │入) │ │├───┼──────┼────────────────┤│陳瑞珠│48,010 │61,103/2+61,103/2X8/14=48,010 │├───┼──────┼────────────────┤│陳志遠│2,182 │61,103/2X1/14=2,182 │├───┼──────┼────────────────┤│陳志綜│2,182 │61,103/2X1/14=2,182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