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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家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許餘豫相 對 人 郭聰達會計師即王海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相對人郭聰達會計師管理之王海雲遺產,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之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繼字第1037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海雲之遺產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查本件係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之事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訴訟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揆諸前開說明,相對人郭聰達會計師管理之王海雲遺產應負擔之數額確定為1,000 元,並命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