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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拍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98號聲 請 人 蔣金木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蔣金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共有人,經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56號判決,相對人取得附表不動產之所有權,惟相對人應補償聲請人423,500元、另一原共有人蔣金水499,500元,擔保總金額共計為923,000元,並於民國106年9月26日經地政機關設定法定抵押權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蔣金灶對聲請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1│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0000-0000 │310.00 │40000分之1029 │├─┼───┼────┼────┼───┼──────┼────┼───────┤│2│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0000-0000 │690.00 │40000分之1029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04080-│地號:臺中市南 │住家用 │總面積:99.70│走廊:33.78│ 全部 ││ │0○○ ○區○○○○段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 │ │ ││ │ │0000-0000、 │層數:005層 │ 五層:99.70│ │ ││ │ │0000-0000 │層次:5層 │ │ │ ││ │ ├───────┤ │ │ │ ││ │ │臺中市南區復興│ │ │ │ ││ │ │路2段120之4號5│ │ │ │ ││ │ │樓之5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