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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1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0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鄧崇美、楊明智准予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鄧崇美、楊明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是否有持本院第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59號假扣押裁定

,對相對人進行假扣押執行,如有,其案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