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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36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顧忠展相 對 人 王李玉枝即王添旺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王淑麗即王添旺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王丕長即王添旺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王世強即王添旺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王旭偉即王添旺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王盈晰即王添旺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王昭彬即王添旺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王富廷即王添旺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王宜琳即王添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零五年度存字第三五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為王添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債券代號:A03113)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添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75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王添旺提供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35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向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6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就相對人王添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已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訴訟應告終結,復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958號行使權利事件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王添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王添旺迄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75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5年度存字第357號提存書、民事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狀、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63號函、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58號函各1件為證。查聲請人業已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依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63號執行事件卷附民國106年4月7日函,聲請人前聲請就相對人王添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假扣押標的業經本院以上開函囑塗銷查封登記,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985號行使權利事件通知相對人王添旺於函到21日行使權利,相對人王添旺已於106年5月23日收受上開通知,迄至期間屆滿即同年6月13日仍未行使,亦有卷附查詢表為憑,而相對人王添旺固於106年7月1日死亡,本件程序即應由其繼承人承受續行。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提存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