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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1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379號聲 請 人 江清海相 對 人 祭祀公業江四盛法定代理人 江景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945號判決被告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是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