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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2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24號聲 請 人 陳秋海相 對 人 巫文義

巫陳麗花巫志文巫文彬巫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第一審法院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2,672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2,672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