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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55號聲 請 人 葉金梨即柯政義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柯維豪即柯政義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柯麗美即柯政義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柯麗君即柯政義之繼承人聲 請 人 柯修煌即柯政義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蔡嘉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柯政義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5年度沙簡字第35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柯政義於民國106年2月3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自得聲請訴訟費用額之確定,合先敘明。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柯政義預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50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50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