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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68號聲 請 人 黃敦洲相 對 人 盧祈睿即盧萬龍相 對 人 盧曉卉相 對 人 盧宜蘋相 對 人 盧語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零二年度存字第一三九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扣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94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2年度存字第139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向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66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就相對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嗣經本院另案103年度司執字第11079、77475號清償會款執行事件調卷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已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訴訟應告終結,復以道勳字第106214號律師函、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989號行使權利事件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941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2年度存字第1397號提存書、本院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道勳字第106214號律師函及收件回執、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989號函各1件為證。查依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079、77475號清償會款執行事件卷附民國103年11月6日、104年12月17日分配筆錄,聲請人前已向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66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就相對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假扣押標的業經本院以上開事件調卷執行分配完竣,且聲請人亦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復以上開律師函、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聲字第1989號行使權利事件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亦有卷附查詢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5月4日苗院美民字第013021號函為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17-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