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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丁秀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龍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