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丁秀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龍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