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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財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抗 告 人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8992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106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 106年10月16日收受。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 1千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7-11-03